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而言,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结束。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应在45天内结束。然而,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或仲裁庭工作量较大,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至最多60天。在延长期限内,仲裁庭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延长仲裁期限的理由。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通常为45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60天。如果仲裁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