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可以开具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监护证明
由被监护人所在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用于证明监护关系。
居住证明
包括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情况的证明。
生育服务证证明
为无档案人员办理的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
出具给申请各类救助、援助、补助的困难家庭。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为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办理。
应征公民现实表现证明
由征兵办公室开具,用于征兵入伍的政治审查。
民事行为能力或监护关系证明
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监护关系证明等。
其他证明
如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代购药品委托和长期卧床证明等。
请注意,上述信息可能随时间和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具体可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