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封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以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注:该规定已被《民诉法司法解释》更新,现应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扣程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根据上述法条,查封的期限及续封规定如下:
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参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确保查封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