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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退伍后有什么政策

士官退伍后的政策主要根据其军龄、职务、军衔等级以及个人选择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

适用于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

退役金由部队一次性发放,免征税。

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费用政府承担。

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包括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享有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土地承包、复工、复学入学、考录等政策优惠。

安排工作

适用于服现役满12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烈士子女等条件的士官。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未安排上岗的,按不低于同单位同等人员平均工作的80%标准发放生活费用。

需要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等情况下可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中级以上士官,放弃退休安置的,可由国家供养。

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保障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复员

军龄在10年以下的士官一律安排复员,采取买断的方式,包括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等。

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

军龄满16年的,可自主择业,退役金增加,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

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士官退伍后的生活和工作,根据他们的贡献和需要提供不同的安置选项。符合条件的士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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