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平等权: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歧视。
人身自由权:
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受干涉。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
人格权: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等。
身份权:
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婚姻自主权:
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婚姻关系。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确保个人在社会中的尊严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