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及其特点:
保证
定义: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
特点:
是典型的人保和约定担保。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需签订保证合同,明确保证方式和责任。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默认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向主债务人追讨债务,若主债务人无法履行,才能追究保证人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讨债务。
抵押
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特点:
抵押权的设立需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抵押物的折价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法律禁止流通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质押
定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特点:
质押权的设立同样需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物包括动产(如存货、应收账款)和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
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质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留置
定义: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特点: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且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留置权人需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并处置该动产以清偿债务。
定金
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