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是指那些已经对法益造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危险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放火罪:
故意使用火源烧毁或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爆炸罪:
故意使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使用除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引起爆炸、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使用暴力手段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将枪支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或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这些罪名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具体危险犯的认定需要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已经构成了对法益的具体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