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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明控辩双方主张的事实,并由审判人员判断其资格的法律上的资格。它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具体来说,证据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性 :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具有合法的种类。例如,证据必须由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收集,并且必须遵循法定的收集手段和程序。

关联性:

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说明案件事实。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被人们所认识。

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并且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

证据能力规则

证人资格规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

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和法官均不得主动进行调查。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例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在于:证据能力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

在实务中,判断证据能力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相关性原则: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必须是确定存在的,能够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一定事实。

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和判断证据能力的关键。

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能力的判断应遵循法定的程序,确保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证据能力的概念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审判机关需要首先审查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然后对其证明力进行评测,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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