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议是指 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以确保在投票表决时能够产生多数意见。
具体应用如下:
合议庭组成:
合议庭可以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制度原则: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共同进行评议,并以审判集体的名义对外负责。
合议庭的稳定性:
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除非因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更换合议庭成员需要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
通过合议制度,能够确保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民主,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提高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