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的有效顺序如下: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担保债权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在优先清偿上述债权后清偿。
其他特定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总结: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考虑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担保债权,接着是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再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