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双务性: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有偿性:
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经济保障。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承担保险责任为代价的。
射幸性:
保险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最终能否获得保险金赔付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附合性:
保险合同的条款大多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能修改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附和性。
最大诚信性:
由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否则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要式性:
保险合同通常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条款和形式,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补偿性:
多数保险合同旨在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使其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
这些特征使得保险合同在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设定上具有独特性,并确保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