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保险的基础是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保险主体是指 保险合同的主体,即涉及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保险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