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琳)《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去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实施办法》将如何落实?
3月18日,在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为防止在制度落实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实施办法》中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专门规定。
首先,健全责任落实和制度激励机制。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基础上,《实施办法》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中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对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职责清晰明确、责任压实到位。同时,《实施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工作,强化制度激励。
其次,健全问题发现和核查处置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确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并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周智高说,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当日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下一步还将整理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受理方式,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同时,健全了政策措施抽查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抽查,也可以针对具体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最后,健全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通过举报、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有关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经督促后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存在行业、领域、区域性问题或者风险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书面提醒敦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和预防,点面结合促进行为规范。同时,《实施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规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监督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有权机关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加强行纪衔接,保障制度实施。
编辑 张牵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