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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治 | 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识别与应对

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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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缪拯民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文学创作、艺术设计等众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已有的知识、数据和信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案件的审理。基于此,笔者拟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当前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及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01

生成内容的界定及实践分析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指的是基于大数据与大算法,人工智能模型在自我学习的基础上,生成与人类创造物较为相似的作品。从本质上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创作的过程属于运用算法自我深度学习的过程。通过模拟人类的创作,完成从信息输入到信息搜索、整合加工、智能输出的流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同于传统的人工智能,其生成内容不需要人工作出过多的干预,操控者仅需输入预定的目标即可。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最核心的能力。

目前,理论界尚未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性质形成统一的观点。针对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内容,部分学者将其称为人工智能创作物;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仍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并将其与计算机程序的生成内容同等看待,主张给予其同样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人工智能生成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公开资料显示,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4年的13.39万件增长到2023年的54.41万件,年均增长超过30%。2024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情况举行发布会。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纠纷逐渐增多,给司法保护规则制度带来更多新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而且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二是受理的案件所涉的技术前沿日益扩展,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三是涉外案件的占比较大,诉讼的国际性凸显;四是案件的地域分布不均衡,关联案件较多。目前,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权益归属的认定问题,相关法律仍需完善。在处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法院主要通过查证某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完全是人工智能自动运行的结果进行判断,这一做法容易产生一定的争议。

02

相关争议焦点分析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将该技术应用于生产环节,因此,社会各界应当加大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智力成果,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应被认定为智力成果,理由是创造智力成果属于人类特有的行为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只是机器,无论其工作能力有多强,都不应认定机器具有创造智力成果的能力。基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该内容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一件成果能否被认定为智力成果,与创造者是否为自然人并无绝对关系。例如,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均不属于自然人,其依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一旦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创造出成果,如果符合相应条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调整范围内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可以被授予“拟制作者”的身份,进而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内容也能够被认定为智力成果,受到法律调整。

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在工作流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此基础上,生成式人工智能依靠程序算法完成内容输出的过程,与自然人的创作具有相似性。以AI自动写作程序为例,如果操控者在程序中输入关键词“学习”,那么自动写作程序很快就可以生成一篇文章。当操控者将文章内容删除,并要求重新生成时,自动写作程序又会生成一篇主题相同但内容完全不同的文章。由此可见,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能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生成人类不可预测的内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生成内容应该被认定为智力成果,纳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

最后,如果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调整的范畴,那么一旦出现侵权纠纷,就无法确定对应的义务与权利归属,难以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关系,只能按照民法领域的一般原则认定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将《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律运用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产生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模糊、处理结果缺乏针对性等问题,难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甚至会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不满。此外,如果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与生成内容之间不成立权属关系,而是将实际操控者视为创作主体,那么也应该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完善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规范,以期进一步处理各个权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03

保护路径建议

(一)充分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与传统创作不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诞生更多地依赖于使用者的内容输入与算法处理,这不仅涉及编程者的智力劳动,还包括使用者的输入与算法的运行。这种多元参与的特性使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简单界定。一方面,编程者创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为内容的生成提供了技术基础;另一方面,使用者的输入直接影响了内容的创作风格。因此,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人为中心,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权属资格、价值及侵权责任归属等问题,难以准确判断。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法在短期内修改完善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首先,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内容。虽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人”所创作,但其生成过程涉及的使用者、编程者等主体均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涉及侵权问题时,可以借鉴《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根据各方主体的行为及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归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虽然相关法律尚未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和扩展,以适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点。例如,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编程者视为“原始作者”,将使用者视为“合作作者”。基于此,两者可以共同享有相关内容的版权。

再次,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管理问题,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进行适用。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确保内容的质量和安全。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最后,还应注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财产特性。与传统作品相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价值体现和实现方式较为抽象复杂。因此,在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考虑相关内容的财产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暂时归类为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二)审慎评估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首先,大多数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都是根据开发者或使用者的指示运行,因此,在处理因人工智能自主操作引发的侵权问题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开发者的注意义务和风险管理。开发者在设计和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时,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同时,需要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其次,随着智能程度更高的模型出现,预测和控制的不确定性逐渐增加。如果过度强调开发者的预知和控制义务,可能会阻碍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发展。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开发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义务认定时,法院应全面评估并谨慎把握,既要确保开发者和使用者承担应有的责任,也要避免给他们施加过多的限制。

最后,除了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外,还应充分关注人工智能系统本身的特性和局限性。人工智能系统虽然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学习能力,但仍然无法完全替代人类的判断和决策。因此,法院在审理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导致的纠纷时,要保持谨慎和理性的态度,避免过度将责任归于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院有必要对现行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入的审视和合理的调整,以确保合理的权益受到保护。

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算法和运行机制往往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细节。这些技术往往掌握在大型企业和平台手中。实践中,相关纠纷的受害人往往是小型企业或普通个人。这一群体难以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因此,在相关案件中,法院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能会导致受害者难以证明人工智能与损害之间存在关系。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证据规则。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合同和类似合同纠纷中的免责条款,法院应加大审查力度。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免责条款逃避责任。因此,法院在审查时应更加严格,确保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在必要时,可以考虑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行为人一方,由其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其次,可以将展示人工智能技术的义务分配给行为人,即在诉讼过程中,行为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详细信息,包括其运行原理、算法逻辑等。这样做有助于法院更好地了解人工智能技术的实际情况,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最后,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决定举证责任的归属。这意味着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举证能力,避免简单地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一方。

综上所述,明确归属权、完善侵权判定标准以及加强监管和治理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共生。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层出不穷,因此,要不断创新和探索新的解决思路,以期更好地解决相应的纠纷,进一步保护科技创新。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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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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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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