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北京市持续性、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围绕建筑垃圾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了3起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不断深化执法检查和加大督导惩戒力度,助力城市环境改善和提升。
案例一
京冀协同联合惩戒案例
·基本案情·
北京市房山区在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拱辰街道FS00-LX05-004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存在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经现场勘察并核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轨迹,确定垃圾运至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义和庄镇的2处疑似非法填埋点位。房山区将案情上报市城市管理委,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机制移交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督办保定市从严从速处理,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涿州市制定了非法建筑垃圾消纳点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属地各责任单位和部门按照分工迅速行动,对两处违法点位由第三方专业测绘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测绘,对承包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督办保定市并逐级从严从速处理。保定市涿州市义和庄镇迅速行动,相关部门对两处违法点位进行清理整治,并对违法点位承包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处理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综合执法队,对涉事项目施工单位中传(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处罚50万元;对运输单位北京清青亮洁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处罚2000元。后续,房山区将把该工程和运输单位依法列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进一步提高检查频次,严防违法行为。
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义和庄镇城管执法部门,以“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对当事人汪某坡、刘某民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令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汪某坡、刘某民分别处以罚款1500元、3000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违规道路运输联合惩戒案例
·基本案情·
根据道路养护公司反馈,行驶在通州区通燕高速出京方向白庙收费站附近,归属于平谷区北京中鼎佳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京AVZ621存在车身不洁、号牌污损、密闭不严等问题。接到线索后,通州区城管委通过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查询该车辆轨迹,追查源头工地为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大庞村、大兴庄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区两级进一步检查该工地,发现还存在未公示建筑垃圾处置备案信息、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安装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未安装车辆洗轮机、无车辆台账、未安装车牌识别系统、使用非备案车辆进行运输、清运时未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建筑垃圾去向不明等问题。
·处理结果·
通州区宋庄镇综合执法队对施工单位北京通达顺行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处罚6万元;“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未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的行为处罚10万元。对运输单位北京恒宇晨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昊天珞翔(北京)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各处罚3万元;通州区、平谷区、房山区、密云区、顺义区城管委约谈涉事运输企业(通州区北京福昇利恒建筑有限公司,平谷区北京中鼎佳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房山区北京恒宇晨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密云区北京永超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恒荣利通运输有限公司,顺义区北京鑫源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安利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安捷永泰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华泰顺和科技有限公司),冻结涉事车辆准运许可,责令改装加高车辆限期进行整改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值;通州区住建委对施工单位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未公示建筑垃圾处置备案信息问题已整改完毕并对其行政处罚2000元,对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安装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未安装车辆洗轮机、无车辆台账、未安装车牌识别系统问题均已要求立即整改,并对参建三方进行约谈告诫,要求监理单位下达局部停工令;共计处罚22.2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未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亡人责任事故溯源惩戒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初,北京市昌平区G6西辅线与安宁庄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重型自卸货车负全责。经查,事故发生时重型自卸货车拟前往海淀区清河站北-安宁庄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拉运渣土,该车辆涉嫌存在无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行为。昌平区将线索移交海淀区处理,海淀区城管执法、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该工地存在贮存建筑垃圾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使用未取得准运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等问题。
·处理结果·
海淀区清河街道综合执法队对施工单位北京汇福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文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分别处罚10万元、2万元,对运输单位北京伟亮腾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处罚3万元,“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行为处罚1万元;合计处罚16万元。
·法律依据·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三十九条,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治理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北京市在完善整治长效机制的同时,还依托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跨区域非法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7月,以打击建筑垃圾跨省市偷运乱倒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零点行动”正式启动,已立案查处施工现场违法问题118起,破获垃圾违法中转倾倒案件6起。
下一步,北京市将以“零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抓手,做好源头管控,加强运输管理,严查存量垃圾,打击违法倾倒,促进区域共治。城管执法部门鼓励市民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