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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拥有哪些权力

我国公民拥有以下权力: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参与国家管理,并有权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或其他公职。

言论自由权:

公民有权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但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监督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以监督其违法失职行为。

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逮捕、拘禁或非法搜查。

宗教信仰自由权: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受教育权:

公民有权接受教育,无论其性别、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宪法为公民提供了求知的道路。

人格尊严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方法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公民有权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等,确保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包括科研、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保障公民的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妇女保护权:

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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