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情的鉴定机构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最终由该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人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等。
2.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建议您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先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鉴定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