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普遍性:
城镇在职职工,不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强制性(政策性):
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否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按《条例》条款处罚,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福利性: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也要为其交纳一定金额,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通常低于商业性贷款。
返还性:
在职工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给职工个人。
长期性和稳定性:
一旦建立住房公积金,通常需要一直缴纳下去,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离退休等。
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这些特点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即通过集体储蓄和贷款支持,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