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军人孩子户口落户的一般情况:
随父或母落户
如果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口,子女应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若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集体户口人员,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子女可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时,子女可在父亲或母亲的驻地集体户落户,或选择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在部队驻地城区、县(市)区范围内,如果父母有《房产证》,可单独立家庭户,孩子独立落户。
特殊情况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
未婚子女可选择投靠随父随母迁移落户,但须提供未婚证明。
父母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其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所需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结婚证
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时适用)
部队现役军人证明(一方为现役军人时适用)或父母双方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及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涉及婴儿出生后的户口登记。
以上信息综合了不同时间点的相关规定,请以最新的官方信息或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指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