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作废时间需要在开具发票的当日内完成。具体来说:
如果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现有错误,需要在当天内进行作废处理。
对于普通发票,如果票面上加盖有限期使用章,应在允许使用期限内开具和使用,超过期限的视为作废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时间必须在发票当日进行,否则需要进行纠正处理。
因此,发票作废的时间限制通常是在开具发票的当日内,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如果是在当月开具的,可以立即作废;如果是跨月开具的,则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