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的日期通常是指承包方开始施工的日期,这个日期在施工合同中会有明确约定。以下是开工报告日期的确定方式: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这是发包人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
通常,开工报告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由承包方提交的,上面会明确开工的日期。这个日期一般应以开工报告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
在某些情况下,施工许可证上也会注明开工的日期。
承包人实际的开工日期:
这是指承包方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可能早于或晚于合同或报告中注明的日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1.1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然而,如果实际开工日期早于合同书、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并且是基于双方达成的合意(如开工纪要),则实际开工日期可以被视为双方对开工日期变更的一致意见,并应作为工程开工日期。
为了避免承担延期开工的不利后果,承包方应在协议中注明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并及时请求监理签发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