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的解除时间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
房屋被法院保全的,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随时可以请求解除保全措施。而房屋保全的期限为二年,二年后到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自动解除保全。
特殊情况
如果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因此,房屋保全的解除时间一般为二年,但在提供担保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建议在被保全财产到期前,及时与法院联系并申请续保或解除保全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