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一般为 六个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时效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主要取决于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及申请执行时效。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但若遇到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