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津贴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护龄津贴
发放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
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
满20年的,每月10元。
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岗位津贴
发放标准:
根据护士所在的科室和岗位进行补助;
在急救科、手术室等高风险、高压力科室工作的护士将享受岗位津贴,金额为基本津贴的50%。
绩效奖金
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