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意味着,无论是押金、保证金还是其他形式的费用,都不应该成为入职的前提条件。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要求员工交纳押金都是不合法的。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退还押金给劳动者,并可能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如果这一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的押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