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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自诉

提起自诉的步骤如下:

确定自诉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告诉乃论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不需要进行侦查的案件。

提交自诉状或口头告诉

自诉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形式。

书面自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内容包括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诉讼请求、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口头自诉: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口头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经自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提交相关证据

自诉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如果自诉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自诉,其近亲属也可代为自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符合管辖规定

自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院审查与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后,在2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的人。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判。

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和解与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也可进行调解,被告人还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通过以上步骤,自诉人可以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整个过程中,自诉人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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