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撤销权
定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适用情形: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行使条件:
债务人实施了不当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的,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
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适用情形:
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且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条件: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通过这两种措施,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或怠于行使权利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债权。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