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
指将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
销毁:
指故意将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包括烧毁、撕毁等方式使会计资料无法辨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避免隐匿或故意销毁,以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