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失业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这意味着之前的缴费时间不会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并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可能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缴费年限满1-5年发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满5-10年发50%;满10年以上发60%。
分档次按计发基数一定比例计算:例如,河北省曾规定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不同档次,1-12个月的计发比例根据累计缴费时间不同,从60%-70%不等;从第13个月起,根据累计缴费时间不同,计发比例从60%-75%不等。
具体发放金额
失业金的具体发放金额根据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84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869元)。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建议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前,应充分了解当地的失业保险政策和计算方法,以便在再次失业时能够准确计算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果对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