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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哪些强迁办法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迁办法:

司法强迁

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在实施强迁时,拆迁人需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进行实施。

行政强迁

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同样,在实施强迁时,拆迁人需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进行实施。

公告与责令履行

法院通过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执行员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员需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强制执行笔录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强制迁出房屋时,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若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些办法均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保证强制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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