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认定轻伤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颅脑、脊髓损伤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面部、耳廓损伤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眼睑缺损。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
其他损伤
头颈部受伤,头皮出现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厘米的擦伤,或者头皮受到冲击造成伤害、形成血肿,甚至裂开。
头部被撞击后出现明确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面部遭受到非贯穿性的软组织创伤,留下了疤痕、色素改变。
眼睛遭受打击,虽然没造成视力下降或失明,但对外观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鼻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等。
认定轻伤标准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应由法医师或具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鉴定时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