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统筹中不能报销的情况包括: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9.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产生的费用。
10. 有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行为的,或属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11.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
12. 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13.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
14. 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15. 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16. 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17. 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18. 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建议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及时咨询相关医保部门或保险公司,了解具体的报销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