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等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收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一定限额(如20000元)依次扣减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应缴纳的税费。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50%贴息。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放宽创业行业和领域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放宽创业投资领域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一律向民营资本开放。
放宽创业投资人员范围
允许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合法投资主体参与投资组建企业。
放宽前置审批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例行的前置审批外,区级部门自行规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
允许使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统称或简称作为企业名称。
放宽经营范围
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复杂的企业,实行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
放宽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
地方政府的额外支持
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项目的,经过乡政府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创业补贴、土地使用优惠和税收减免。
以上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简化创业流程,降低创业门槛,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需要注意的是,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执行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