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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几年不得入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开除党籍处分影响和后果规定。

开除党籍处分是党内最高处分。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区分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二是五年内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进一步明确不仅不能担任党内职务,也不得推荐到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担任相应的党外职务,强化了开除党籍处分的惩戒作用。各级党组织在提名或者推荐候选人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解读

本条第一款为本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根据2021年3月19日发布施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者优势互补、互不取代。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关于党代表。党代表不仅仅是荣誉,也是党内职务。党代表系党内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各级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作出各级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重大决策,并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资格终止的具体情形,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在《条例》中专门规定对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代表,终止其党代表资格,是严肃党纪处分,强化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

对违纪党员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的条件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是应当给予其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二是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涉及一并撤销其所任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三是应当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综合考虑违纪行为、处理效果等情况,需要终止其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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