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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怎么认定

认定失踪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失踪认定的基本步骤和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

公安机关会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在认定失踪事件时,会综合考虑失踪人员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因素,以及失踪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原因等。

法院的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失踪立案标准

失踪立案标准包括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失踪原因不明且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等。

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

有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可以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总结来说,认定失踪需要满足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条件,并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初步调查,最终由法院宣告失踪。在整个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失踪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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