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证明的开具通常需要以下步骤和材料:
收集直接损失证据
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财物损失清单。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物价部门评估单。
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应有原物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收集间接损失证据
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运营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明车辆有运营资格且有运营任务。
行驶线路和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受损物品批发价格与本地零售价格差,证明货物损失可能获得的利益。
提交给相关部门
将以上收集的证据提交给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申请开具财产损失证明。
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通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需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责任方支付或自行承担。
鉴定结论通常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延期7天。
当事人对确认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鉴定结论5天内申请重新鉴定。
请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获得财产损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