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失去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这些自由是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不再享有这些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不能担任任何国家机关的职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的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不能担任这些机构和团体的领导职务。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旨在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以及担任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这种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判处,具体适用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情节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