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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主体有哪些特征

担保主体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担保主体包括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至少有两方主体参加,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几个主体共同构成一方。因此,担保主体可以分为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两种形式。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保证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有保证的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具有从属性

担保从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可能发生;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

担保具有自愿性

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

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请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请求权的,担保人就不负担保责任。

担保具有财产权性

担保涉及财产权的转移或变动,如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或权利凭证。这些财产权的变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担保主体的法律属性,确保了担保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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