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责任是一种 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最初来源于我国司法解释所创设。垫付责任属于他人责任,但并非替代责任。在保险制度中,垫付是责任保险中受害者利益保护的机制创新,是保险机制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独特功能的重要载体,更是保险制度的衍生属性。
垫付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发生前提:
垫付责任的发生以驾驶员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而且此种责任仅限于金钱给付责任。
无力承担前提:
垫付责任的承担须以驾驶员无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垫付责任人对受害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驾驶员即实际侵害人资力不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垫付责任人方承担垫付责任。
特定关系:
垫付责任的承担以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具有特定的关系为前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垫付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
法定责任:
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此种责任时,方发生垫付责任的承担,不能扩大适用。
垫付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代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是借款人,债务人为欠款人。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债务人因承担债务,需要在债权人的请求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综上所述,垫付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在特定条件下由特定主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