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审批流程
刑事传唤:需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传唤证》。
行政传唤:需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口头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需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强制传唤
当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时,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告知义务
公安机关应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传唤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送达与回执
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公安局传唤违法嫌疑人需严格遵循审批流程,使用传唤证或口头传唤,并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传唤程序,同时确保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