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主要 规定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以及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时,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执行异议的审查第三人提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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